(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2、香港、澳门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3、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护照等);
    4、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5、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可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注意附记用途,用途与登记无关的,不能采证 ;有“仅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用”或“仅供房管局用”字样的要留原件存档;如照片为粘贴的,照片上需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法带来的,其复印件需做公证。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4、外国企业驻国内代表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5、外地驻威办事处提交批准成立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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