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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中村改造几项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7日 11:9:27 来源:"中国·威海"政府门户网站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09〕8  号),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具 体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迁房契税问题。对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居民实行 以下契税办法:对安置到原产权人名下的房产,其面积未超过合同补偿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合同补偿面积 20 平方米(含2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该房产所属区域商品住房价格的 50% 确定契税计税价格;超出 20 平方米以上的,按该房产所属区域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契税计税价格。

    二、关于拆迁过程中父母房产办到子女名下的问题。可按转移程序进行操作,参照市政府威政发〔2009〕8  号文件第二项第二条执行,即 90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90  平方米以上、144  平方 米(含 144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按其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 30% 给予补贴,此政策从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可延续至城中村改 造安置结束。各村(居)在拆迁过程中要将此类情况汇总列表并盖章,报市财政、房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土地分期付款问题。在不违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灵活掌握政策,可采取“分期缴纳、快缴快返”的办法加快资金周转,缓解 开发企业资金压力。

    四、关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及《拆迁许可证》问题。在 城中村改造中,拆迁人要尽快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征收土地使用权后,按 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未收回的土地证书,并依法为新土地使用人办 理《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的土地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交费证明或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合同履行情况 的说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关于地下设施配套费收取的问题。2008 年 9 月 19 日,市政府《关于对威海市区旧村改造项目减免缓缴相关费用的通知》(威政字〔2008〕57  号)规定:“对无供热设施和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草厦子)等,免缴供热和燃气设施费。”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市审计局要牵头,会同财政局进行专项检查,凡没有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一律退给开发企业;本通知下发后有再违反规定收取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审计局、财政局检查情况要及 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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